公司域名被抢注是能找回来么?如何避免公司域名被他人抢注?
公司域名被抢注还能找回来么?如何避免域名被他人抢注的风险?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对于企业来说可能越出名效益越好,但是同样的面临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域名被抢注就是一个问题,那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公司域名被抢注是能被找回来
典型案例
原告劳力士公司是瑞士一家历史悠久的生产钟表的企业。“ROLEX”系该企业的字号,自1992年以来,原告陆续就不同的商品类别在中国注册了“ROLEX”商标。1999年,原告的“ROLE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5月5日,被告北京国网信息公司注册了“ROLEX”域名,但并未实际开通使用。原告劳力士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原告劳力士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的英文“ROLEX”商标、中文“劳力士”和“皇冠图形”及其组合商标已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及地区注册,原告在中国也注册了上述商标,并对自己的产品作了大量的宣传,“ROLEX”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为驰名商标。被告将原告“ROLEX”商标及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属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撤销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的“rolex.com.cn”域名;(2)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计2万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国网信息公司辩称: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目前,“ROLEX”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标不是中国的驰名商标。被告申请注册域名,未实际使用,不属恶意注册,也没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名与企业名称、商号无关,原告并不法定地享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优先权和所有权,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不能延及到域名,被告注册“rolex.com.cn”域名,并不妨碍原告注册其他级别的域名,因此,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注销“rolex.com.cn”域名;
(2)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
(3)驳回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律师解析
计算机网络域名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与商标、字号等相似的识别功能,通过域名的注册与使用能够为域名持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在网络商业市场环境下,各公司、企业无不在这一领域中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争夺域名权益。“ROLEX”作为原告公司的字号和驰名商标,其相关权益应属原告所有,被告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将与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不实际使用。这种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域名并进行囤积的行为,阻碍了相关权利人将自己的商标、字号注册域名,其主观恶意是十分明显的。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ROLEX”域名持有人与“ROLEX”注册商标权人的误认,有悖公平竞争的商业规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何避免域名被他人抢注
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用于区别其他用户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中的重要身份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如何避免与企业名称、商标相关的域名被他人抢注呢?
1. 及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商标等注册为域名。域名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注册。
2. 如果自己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已经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可以考虑与对方谈判协商,通过合理价格转让域名或者考虑与对方合作建网,双方均能使用此域名。
3. 当抢注者索要高额转让费或不同意转让时,可以考虑法院诉讼解决。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了涉及域名注册、使用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对此类域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问题。由于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域名抢注并不当然构成侵权,所以企业在起诉时考虑要周密谨慎,收集证据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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