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价值不仅在于大,更在于精
大数据作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重塑国家竞争优势。虽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大数据应用发展不均衡,行业应用广度和深度明显不足,与金融、实体经济融合不够。
以普惠金融为例。相关业务主要由2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组成,怎么能做到“小额、高频、信用贷”,涉及客户挖掘、客户画像、特征检验和分类确定可授信的潜在客户,以及贷后管理。这些离不开实体经济的数字转型以及大数据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开放。
大数据要产生价值,必须要让各类多元数据进行融合、碰撞。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产业界的带动下,贵州、武汉等地开始率先探索大数据交易机制,深圳、天津出台了大数据管理条例。
但从整体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大数据交易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数据交易主要以单纯的原始数据“粗加工”交易为主,数据预处理、数据模型、数据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尚未大规模展开。
另外,数据供需不对称使得数据交易难以满足社会有效需求,数据成交率和成交额不高。数据开放进程缓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据交易整体规模,影响数据变现能力。
最后,数据交易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范体系和必要的法律保障,无法有效破解数据定价、数据确权等难题。
针对目前经营实践中的问题,提出3点建议。
一是加快全国大数据交易政策落地和行业发展,为普惠金融机构提供大数据支持。由于普惠金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目前个人征信的不完整,希望上海作为金融中心,能率先确认大数据成为金融的核心资产,受法律保护,将数据权提升至与国家安全相同的地位。同时,建议加快大数据链条中,数据处理者、数据评估机构的合规标准,建立国有大数据交易共享平台,完善交易机制,鼓励机构开拓和完善风控大数据。对于使用和收集大数据,采取更开放的政策,让上海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中心。
二是明确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的相关获取、管理、使用规则。针对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包括人脸、指纹、基因、虹膜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精细化,并区分类型加以保护。针对有成熟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的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比如指纹等),建议明确相应的收集管理使用规则,针对技术方案相对不够成熟的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比如基因序列等)禁止一般企业收集处理。另外,对于违反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是丰富个人信息使用“知悉同意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个人信息区分类型进行保护。针对一些常规性的信息类型,比如姓名、手机号、设备信息等制定具体的规定,通过规定形式将收集、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化,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于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弱化知悉同意原则的适用。针对一些敏感信息,则根据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通过规定形式明确禁止收集,或者是禁止收集为原则、同意收集为例外,并强化知悉同意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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